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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电力资讯 日期:2014-01-09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门,中央煤炭企业:

    近年来,煤炭行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推动煤炭工业快速发展,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相继作出了修改《煤炭法》、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制度。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近期对煤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取消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行动,是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客观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煤炭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迅速行动,切实做好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各项工作

    (一)自《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之日起,煤矿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以及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进行涉及煤炭生产许可的相关活动。对过渡期间证照衔接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服务企业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涉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订的抓紧修订,需要废止的立即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相关清理工作应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改进方式,保持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一)煤炭生产运行管理是煤炭工业管理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实施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当前,煤炭工业整体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市场主体分散,法律意识不强,非法违规生产、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无序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生产运行监测分析,提高运行调节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创新思路和方法,继续做好维护生产秩序、监测运行动态等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实现平稳过渡。

    (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重点是提高准入标准,规范生产行为,维护生产秩序,调控生产总量,监测经济运行,发布市场信息,监督法律法规执行。在此基础上,引导、促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生产力发展。

    (三)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各地要抓紧建立以煤炭生产要素采集核查制度为主体的管理平台,在煤矿投入生产后,利用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原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掌握和监控生产系统、采掘部署、生产能力、技术装备、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等生产要素以及经济运行情况,依法科学实施管理。采集信息及核查情况定期公开,并在煤矿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近期,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

    (四)各煤矿应主动配合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煤炭生产要素等监督检查信息,并对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要素的采集核查。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及中央煤炭企业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煤炭生产运行管理情况。

    (五)结合职能转变和工作需要,我委改进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煤炭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信息化。各地要加快系统运用进度,提高生产要素采集和监管工作效率,提高运行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轻企业和监管部门工作量。

    四、完善机制,切实做好煤炭生产运行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一)建立生产要素动态核查机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深入生产一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对照采集信息,定期对生产要素及生产行为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告,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的,及时函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完善生产技术方案审查跟踪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对涉及生产秩序、生产安全的技术方案,组织专家进行会诊论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及时责令调整。加强技术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日常检查,防止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破坏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行政管理制度后评价制度。定期对现行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调整,适应生产力、市场经济等发展变化,结合企业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完善,提高管理工作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经评估企业可以实现自律的,要按照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以及分类指导的原则,及时调整管理范围和内容。

    (四)强化经济运行定期分析制度。会同行业协会等单位,加强煤炭经济运行监测,及时掌握煤矿产能、产量、品种、结构、价格、库存、效益等情况,及时分析形势、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维护市场秩序,为促进总量平衡、实施有效调节提供依据。对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五)巩固部门协调协作机制。要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加强与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做好打非治违、关闭淘汰、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产业升级、安全生产等工作。对于牵头的事项,要带头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对于协同配合的,要积极参与,承担责任,发挥应有作用。

    (六)创新专家参与管理和服务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智力支持和服务基层作用,创新专家聘任、工作、考核方式,扩充专家队伍,加强专家库建设,落实专家责任,加大省际合作交流,实现人才共享。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回应企业关切,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事关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炭稳定供应大局。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我委将督促检查各项要求落实情况,推动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央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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